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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设立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办事机构: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服务对象: 社会各界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 1、准备材料,提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申请书; 

  2、呈报县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一商登记

  申报材料: 1、提出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请求(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所在地工商局为拟设立公司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国有资产部分应有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4、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公司章程; 

  5、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6、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公司用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硬件的影像资料。

  承诺时限: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相关说明:1、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具备以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 以上;有符合《专职审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2、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4、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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