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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 作者:

申报材料

  1、企业(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变更后的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者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变更决议复印件,工商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原件,与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2、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原件,与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承诺期限

  1、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资料齐全,窗口可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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